{{ $t('FEZ002') }} 學務處|
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
為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行政院法務部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87年5月27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自公布施行以來,歷經5次修正,適用對象、保護範圍、補償項目等均逐漸擴大。
另經106年由總統親自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作成多項決議後,法務部即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進行全案檢討,除為落實司改決議外,更希望能與時俱進、接軌國際被害人服務的標準,建立完善保護機制,修正後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犯保法)於本(112)年1月7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3 條,以完備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彰顯我國人權立國的價值。本次修法之施行日期除第1章、第4章及第7章自公布日施行外,餘經行政院112年6月16日院臺法字第1121025348號令發布第2章、第3章、第5章條文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第6章條文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本次修正除將法律名稱改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加以彰顯被害人的主體性並以法律位階明文保障其各項權利之外,法條更從46條擴增為103條,將以往側重「補償」與「保護」的概念,擴充、提升為強調人性尊嚴,更以同理心的態度,深化、完善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同時,並新增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制度,配合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包裹修正,建構「數位/網路性暴力聯防保護網」,跨出數位性別平權的重要一步,修正重點如下:
在犯保協會的組織部分,將納入更多不同專業背景的人士,如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或機構管理等專業,希望讓犯保協會可以注入新的思維,持續不斷的提升服務品質。
關於本年度10/20~10/27之「114年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實施計畫」內容,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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