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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轉知銓敘部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現職公務人員為公職律師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

{{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3年9月9日府人任字第1130147633號函辦理。

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現職公務人員為公職律師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特二字第1135741586號函辦理, 檢附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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