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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檢送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2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 $t('FEZ002') }} 人事室|

任用法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之規定。



{{ $t('FEZ003') }}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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