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 | 茲因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同仁經查核於105年至109年間違規酒後駕車遭警察取締,為防範類似案件再度發生,影響機關形象,請各機關學校務必於各種場合加強酒駕防制宣導,並督導所屬員工杜絕酒後開(騎)車之行為,如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負誠實義務,於行為後一周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
二、 | 檢附「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處理原則」1份。 |
{{ $t('FEZ003') }} 2021-08-17
{{ $t('FEZ004') }} 2021-09-24|
{{ $t('FEZ005') }} 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