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新竹市華德福實驗學校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08日 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
(二)教師法第三十二條
(三)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四)世界人權宣言 第 29 條
(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本法規之精神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五)深化人智學善美真精神及三元社會的圖像。
本法規輔導與管教之審酌,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本法規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智商之差異。
(四)動機與目的。
(五)態度與手段。
(六)平日之表現。
(七)行為之影響。
(八)初犯或累犯。
(九)行為後之表現。
學生之獎勵、處分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一)獎勵:
1嘉勉。2嘉獎。3小功。4大功。
(二)特別獎勵。
1獎狀。2獎品。3獎金。4榮譽獎章。5其他。
(三)處分。
1訓誡。2警告。3小過。4大過。
(四)特別處分。
1交由家長帶回管教。2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五)改過、銷過。
另訂定改過銷過辦法。
六、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 賽,成績優良之獎勵內容,依據竹苗區學生獎懲共同規定辦理,如附件一。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七)改變學習環境。
(八)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九)其他適當措施。
學生行為表現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服裝儀容合於場合,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愛物惜物足為同學榜樣者。
(五)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六)值勤特別盡職者。
(七)主動為公服務者。
(八)勸導同學向上者。
(九)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精神者。
(十)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一)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十二)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三)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學生行為表現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班風、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被選為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倡導正當休閒活動,表現優良者。
(六)見義勇為,保全團體利益者。
(七)敬老扶幼,有顯著事實表現者。
(八)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十一、學生行為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班級,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四)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十二、學生行為表現優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二)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三)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褒揚者。
(四)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上項各款特別獎勵經學輔會議通過報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
十三、學生生活行為偏差,情節輕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欺負同學,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不專心,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四)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五)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六)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七)不履行班級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八)言行不檢,情節輕微者。
(九)值勤不盡職者。
(十)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一)抽菸、抽電子煙、嚼檳榔,經查明為初犯者。
(十二)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三)在教學區高聲喧嘩、奔跑嬉戲,影響秩序者。
(十四)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十五)上課或集會無故遲到早退者。
(十六)隨地吐痰或丟棄垃圾,妨害環境整潔、或公共衛生者。
(十七)任意進出辦公室、專科教室或他班教室,影響安寧,屢勸不聽者。
(十八)未辦理申請而攜帶手機到校者。
十四、學生行為偏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屢勸未改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校園花木者。
(三)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片者。
(五)隨地吐痰或丟棄垃圾,妨害環境整潔、經告誡不改者。
(六)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言行不檢,情節較重者。
(十)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一)干擾校園或上課秩序,情節較重者。
(十二)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三)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四)抽菸、抽電子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再犯者。
(十五)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六)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七)欺負同學,情節較重者。
(十八)攜帶菸、酒、檳榔到校,經查明屬實者。
十五、學生行為嚴重偏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者。
(三)誣篾師長,態度傲慢者。
(四)考試舞弊,違反試場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七)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九)抽煙、嚼檳榔屢勸不聽,未有改善者。
(十)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十二)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三)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十四)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五)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六)提供菸、酒、檳榔給同學使用,經查明屬實者。
十六、學生行為偏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處分:
(一)在學期間經銷過後滿三大過者。
(二)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改者。
(三)故意毀損國旗者。
(四)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五)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六)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七)侮辱師長,情節重大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學務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
(二)家長帶回管教後返校上課,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三)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其他嚴重違規行為之特別處理。
十七、學生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小功由學務處負責核定留存紀錄備查,並通知導師。警告、小過,由學務處核定留存紀錄備查,並通知導師由學務處加強輔導。 大功及大過則由學務處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決議,經校長核定後留存紀錄備查。
上述之懲罰措施,應列舉事實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家長並附記申訴方法。
十八、改過銷過由學務處辦理,並依下列原則審核:
(一)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者。
(二)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查時段後為之:
1警告:三週以上。
2小過:五週以上。
3大過:八週以上。
前項申請於中學九年級下學期之實施,應以畢業典禮前一天為滿期。
十九、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個人資料上仍予保留備查。
廿 、應另訂申訴辦法。
廿一、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廿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全國性競賽
(一)教育部主(委)辦之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
(二)教育部主(委)辦之全國社會學科競賽、數學暨自然學科能力競賽、科學實驗競賽。
(三)教育部主(委)辦之全國或臺灣區語文類競賽。
(四)教育部主(委)辦之全國或臺灣區資訊類競賽。
(五)教育部(委)辦之全國或臺灣區藝能類、音樂、舞蹈、創意偶戲競賽。
(六)教育部主(委)之全國創造力競賽。
(七)全國、全民 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臺灣區各單項球類或各單項運動競賽。
區域性(跨縣市)或縣(市)性競賽:縣(市)以上主管行政機關主辦
(一)科學展覽。
(二)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競賽、科學實驗競賽、社會學科競賽。
(三)語文類競賽。
(四)資訊類競賽。
(五)藝能類、音樂、舞蹈、創意偶戲競賽。
(六)創造力競賽。
(七)縣市運動會或中等學校運動會、各單項球類或各單項運動競賽。
(八)獨立研究成果發表競賽。
備註: 團體競賽係指四(含)人以上之競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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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3-27
{{ $t('FEZ004') }}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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