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新竹市華德福實驗學校違禁品管理辦法
一、依據:本要點依據新竹市華德福實驗學校訂定「新竹市華德福實驗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確保學校活動、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之正常進行。
三、違禁品定義: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干擾教學活動進行或者可能危害他人或自己身心健康者,稱之為『違禁品』。
四、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導師及學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 武器類: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含蘿蔔刀、蝴蝶刀)、槍砲、彈藥、棍棒(含球棒)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 藥品類: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 資訊類:與教學活動無關之書刊或媒介,例如:猥褻、暴力或電玩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等,以及未經報備申請之通訊器材。
(四) 食品類: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 賭具類:三色牌、骰子、麻將牌、撲克牌或其他可供作賭博之用品。
(六) 其他違禁品,例如:口香糖、外賣飲食等。
五、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可視教學活動需要,報備學務處後使用:
(一) 武器類:水果刀、打火機、木棍等。
(二) 資訊類:MP3、雜誌、隨身聽等。
(三) 其他違禁品,例如:撲克牌、口香糖、外賣飲料等。
六、違禁品之查察與管理:
(一) 上開之違禁品,為確保學生人身安全及教學活動之正常運作,全校教師皆負有查察之責,導師與學務處負有臨時保管之義務與權利。
(二) 第四大項之(一)、(二)小項違禁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三) 第四大項之(三)至(六)小項違禁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七、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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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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