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受文者: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部銓二字第1156023250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 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 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一 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17條第3項、俸給 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認定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採計曾任公務 年資提敘俸級,係按年核計加級;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 年資,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 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復查本部民國95年3月 3日部銓三字第0952602317號書函意旨,公務人員採計曾任 聘僱年資提敘俸級,應以同機關同性質之聘僱年資為要 件,不同機關或不同進用依據之聘僱年資不得合併採計提 敘俸級。
二、茲以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規定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機 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已有不同,爰配合上開規定 之修正,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 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如:同會計年度或同學年度)、 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例如:某甲114年 於A機關任職,並於1月10日至3月31日任約用人員,相當委 任第三職等;4月1日至7月31日任約僱人員,相當委任第五 職等;8月1日至12月20日任聘用人員,相當薦任第六職 等。上開任職期間得合併採計,並得於擔任公務人員銓敘審定委任第三職等以下時採計提敘俸級)。前開本部95年3 月3日書函及歷次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
三、115年8月28日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合於本函 釋規定且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 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 115年8月28日生效。另本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 1156000487號函,前就本次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修正後符合 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 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為期一致,以利各機關實務 運作,配合一併調整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 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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