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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如何適用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第3條第3項應先請畢休假及 補休規定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如何適用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3項應先請畢休假及 補休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事假每年准給7 日,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 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 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公務人員應 先請畢依規定核給之休假及補休後,始得請超過規定日數 之事假。上開規定於114年9月18日修正說明略以,家庭照 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性質與一般事假有別,如公務人員請 事假、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合計已達7日後,擬再申請 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雖應按日扣除俸(薪)給,惟 尚毋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機關亦不得拒絶。 

二、考量公務人員請一般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係共 用支薪事假日數,因請假事由發生之先後不同,請上開各  假別之順序互異,為免公務人員先請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 適假,致影響其運用一般事假,是公務人員於支薪事假日 數用罄後,擬請一般事假者,雖須按日扣除俸(薪)給, 如仍在每年准給日數範圍內(原則每年7日,有請假規則第 3條第2項規定情形者按比例計算日數),尚無須先請畢休 假及補休,俟每年准給之一般事假日數請畢後,再請扣薪 之一般事假時,始適用前開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規定。

 三、為利各機關實務認定,舉例說明如下:

 (一)一般事假7日者 

1、某甲請一般事假4日及身心調適假3日後,如擬請一般 事假3日,須按日扣除俸(薪)給,但因尚在每年准給 一般事假日數(7日)內,爰毋須先請畢休假及補 休。 

2、某乙請身心調適假3日及家庭照顧假4日後,如擬請一 般事假9日,須按日扣除俸(薪)給,且於前7日一般 事假請畢後,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始得再請第8日及 第9日之一般事假。 

3、某丙請一般事假7日後,如擬依序請家庭照顧假6日及 一般事假0.5日,須按日扣除俸(薪)給,且於家庭照 顧假6日請畢後,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始得再請0.5 日之一般事假。 

(二)按比例計算一般事假日數者 某丁係初任公務人員,115年3月經權責機關派代任用,其一 般事假經依請假規則第3條第2項按比例計算後為6日。某丁請 家庭照顧假3日及身心調適假3日後,如擬請一般事假7日,須 按日扣除俸(薪)給,且於前6日一般事假請畢後,須先請畢 休假及補休,始得再請第7日之一般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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