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因應公務人員提敘俸級相關規定修正,檢附「本府及所屬
機關學校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之約用人員與公務
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參考指引」,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同仁於115年11月30日前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電子檔各1份。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
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
正規定業經發布施行,修正重點係放寬公務人員曾任政府
機關(構)、公立學校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約
用社會工作師、約用法官助理、國立大學契約進用之非主
管職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聘約進用之代理教師等)得
採計提敘俸級,並明定前開年資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
照認定方式,另適度放寬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與擬任職
務工作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三、現職公務人員如具有符合修正後規定,且尚未採計之年
資,得依規定申請提敘俸級;惟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第3項規定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為止。另於115年11月30日前經原服務機關函送銓敘部辦理
送審者,得溯自修正規定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
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四、有關曾任年資之職等相當認定方式 :
(一)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應依銓敘部會同相關
主管機關認定之對照標準辦理。
(二)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者:
1、為利實務作業,請參考旨揭指引,原則以當年度月支
報酬除以同年度聘用、約僱人員之薪點折合率換算相
當薪點,再參考實際工作內容及職責程度認定相當職
等;前開相當職等之認定,應採客觀一致之基準辦
理。
2、各機關(單位)、學校於開立服務證明書時,請依銓
敘部規定格式辦理,並覈實填列「月支報酬」(指每
月固定薪酬,不含浮動性報酬)、「工作內容」及
「相當職務等級」等欄位,相關服務證明書格式可至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俸給」
項下,自行下載運用。
3、另自114年11月3日起適用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
員薪資支給標準表、本府工程技術約用人員比照約聘
僱薪點進用報酬標準表者,其相當職等之認定,得依
旨揭指引所列對照方式辦理。
五、請各機關(單位)、學校協助符合提敘資格之人員備妥相
關資料,並提醒其儘早辦理申請,以免逾越申請期限而影
響當事人權益。至本府各處同仁如符合提敘要件,請向原
服務機關(單位)、學校申請開立符合規定格式之服務證
明書,並於115年11月30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府人事處申
請並函報銓敘部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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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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