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以下簡稱代理教 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 稱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未列入該條第1 項之對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其職等 相當之對照,由本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
二、查代理教師係屬前開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之對 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之人員,經本部參 酌教育部民國115年9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82784號函之 意見,認定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如附件對 照表。日後採計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提敘俸級案件,其職等 相當之對照,依該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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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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