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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華德福實驗學校

公告訊息

轉知114學年度第2學期個人實驗教育申請表件及期程,詳如說明。

{{ $t('FEZ002') }} 教務處|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學生於國民義務教育期間申請個人實驗教育,由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並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自次年2月起實施。


二、    另依該條例第15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之規定,為確認學校知悉實驗教育計畫並合作,申請計畫封面加註學校核章欄位,以掌握學區學生狀況,落實學籍管理。

三、個人實驗教育申請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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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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