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3年9月9日府教學字第1130147151號函辦理。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示113年8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88988號函生效日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96807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釋係教育部就教師待遇條例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施行日起有其適用。
{{ $t('FEZ012') }}
{{ $t('FEZ003') }} 2024-09-10
{{ $t('FEZ014') }} 2024-10-10|
{{ $t('FEZ004') }} 2024-09-10|
{{ $t('FEZ005') }}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