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11月10日府教學字第1120172314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請符合資格者踴躍報名:
申請方式 |
自113年2月22日~3月22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至註冊組辦理。(逾公告期限不予受理) ※請注意! 線上系統於113年2月22日才開放,需由校方登入列印報名表,再由學生轉交學生家長簽章及經校方確認無重大違規紀錄、導師核章後,報名表併同申請表及其它證明文件一併繳交才算完成申請程序,請申請人先將紙本申請文件提供註冊組線上登錄列印後,再依上述說明完成核章。 |
獎學金額度 | 發給金額與推薦比例請參考附件。 |
申請資格 |
一、新住民: 1. 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籍者。 2.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二、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 |
申請條件 |
一、優秀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112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優等。 2.國中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112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優等或 90 分以上。 二、清寒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112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乙等。 2.國中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112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乙等或 70 分以上。 ※申請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者,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 經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且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或持教育部對外公告之名單者。 四、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近3年內110-112學年度): 請詳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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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 | 各類別獎助金申請文件請詳閱附件 |
三、如需申請請備妥應備文件。
四、申請辦法詳如附件。
五、旨案計畫業上稿於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教育文化/獎助學金網頁(點此連結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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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11-17
{{ $t('FEZ004') }}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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