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5月1日總處培字第1123026081號及新竹市政府112年5月4日府教體字第1120071835號函辦理。
二、查前開人事總處函以,該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及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茲因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上開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函及111年10月3日函已無從適用,爰有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相關規定辦理;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三、本校教師如於寒暑假期間出國,循例填寫出國報備單送人事室存查。
{{ $t('FEZ003') }} 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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