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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華德福實驗學校

公告訊息

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

{{ $t('FEZ002') }} 人事室|

旨揭請假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1.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2.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修正,將現行「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參酌性工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t('FEZ003') }} 2022-07-07

{{ $t('FEZ004') }} 2022-07-07|

{{ $t('FEZ005') }}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