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輔處|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49539號函辦理。
二、 另依111年5月2日行政院研商各相關機關配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之相關措施規劃會議結論略以,請學校辦理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教育訓練時,可尋求地檢署檢察官、警察機關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種子人員或專家學者之協助諮詢,以加強對於被害人之保護。
{{ $t('FEZ003') }}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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