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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察局111年2月酒駕新制
加強交通安全宣導訊息表
一、酒駕初犯未肇事,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二、酒駕初犯致人重傷,處1至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酒駕初犯致人於死,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四、酒駕及拒測,再犯年限定義由5年延長至10年內。
五、酒駕再犯致人重傷,處3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六、酒駕再犯致人於死,處5年至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七、酒駕再犯者,增訂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再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八、酒駕同車乘客年滿18歲者處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九、肇事或經攔查,於測試檢定前飲酒、吸食毒品者視同拒測。
十、酒(毒)駕、拒測、累犯,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車輛(含初犯)。
十一、租賃車業者已告知酒駕處罰規定,駕駛仍違規酒駕,罰鍰加重二分之一。
十二、酒駕重考駕照應申請登記配有酒精鎖之汽車,始發給駕照,不依規定駕駛配酒精鎖汽車,罰鍰6萬以上、12萬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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