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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外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 $t('FEZ002') }} 學輔處|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外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110.10.19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是否辦理校外教學等
活動,原則上由各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依原訂行事曆本權責自行決定;決定仍規劃
辦理校外教學等活動(包括畢業旅行、公民訓練活動、跨區活動或隔宿露營等)者,
為維護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師生健康,建議採行以下措施:
一、出發前
(一)成立應變小組,商定相關學生及幼兒於活動期間送醫及退費機制(請依交
通部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交路(一)字第 10582003605 號公告修
正「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退費事宜)。
(二)班級達停課標準停課期間,該班不得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應依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之規定實施相關隔離措施。
(三)行前發放校外教學相關防疫措施注意事項。
(四)要求交通工具、住宿旅館、活動地點或場館事先做好環境消毒及採行相關
防疫措施。
(五)參加人員(包括司機、領隊、導遊等相關人員)應做健康篩檢措施(包括量
體溫),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不應參加。
(六)為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應注意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及維持手部清
潔,如發生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學生,應立即通報當地衛生局或撥打
1922 協助轉診,另如有其他突發群聚疫情,通知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後,
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規定通知當地教育主管機關及會同當地衛生機
關處理。
(七)應事先暸解行程中各地衛生單位或醫療機構相關位置及聯絡電話。
(八)建置學生或幼兒家長及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人員緊急聯絡電話資訊。
(九)交通工具上應備有防疫物資,例如含酒精乾洗手液、體溫計(額溫槍)、口
罩等。
(十)依活動行程規劃,提醒師生遵循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公私立社交機構防疫管理指
引」、「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及交通部「國
家風景區、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及旅宿業提供工作人員及旅客參考指引」
等相關防疫管理措施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辦理。
二、活動中
(一)避免接觸活體動物及動物屍體;避免食用生肉及生蛋,其餘相關餐飲事項,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辦理。
(二)為維護學生及幼兒健康,於旅遊當中車輛及寢室安排,以車代班,同車同
寢室、不跨車及不換車為原則;寢室安排,以二人一室、一人一床之房型
或單人房為原則,同班級學生則以不超過四人一室為限。
(三)活動期間每日請參加人員(包括司機、領隊、導遊等相關人員)應量體溫,
每次上車前所有人員作手部消毒。
(四)為提醒參加者注意防疫措施,得於明顯處張貼宣導海報,並於出發前再次
宣導。
(五)如有參加人員(包括司機、領隊、導遊等相關人員)於活動期間出現發燒、
呼吸急促及任何身體不適等症狀,須請其戴上口罩,同時通知家長及就近
就醫。
(六)活動期間,請避免安排人潮擁擠、長時間、近距離之活動,並於空氣流通
之空間舉行;應維持社交距離、配戴口罩、遵守空間容留人數限制,並留
意景點、住宿地點規劃,應採實聯制,確實執行人流管制;惟於山林或海
濱之活動,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辦理。
(七)交通工具應保持空氣流通及車內環境整潔(包括每日消毒),應依交通部
「遊覽車客運業防疫管理措施」,以車輛核定座位數乘坐,並應造冊及落
實固定座位。
(九)所有參加人員(包括司機、領隊、導遊等相關人員)皆應注意勤洗手、呼吸
道衛生及咳嗽禮節等衛生措施。
三、活動後
(一)所有參加人員(包括司機、領隊、導遊等相關人員)應持續關注自身身體狀
況,如有出現發燒、呼吸急促及任何身體不適等症狀,應立即通知學校或
教保服務機構,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進行後續
處理。
(二)召開檢討會,作為爾後修正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校外教學活動實施之參
考。
四、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並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相關之防疫建
議,隨時調整及發布相關規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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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4') }} 2021-12-03|

{{ $t('FEZ004') }}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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