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2967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電子檔1份。 |
二、 | 考量疫情期間,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及減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療負擔,同意教師於COVID-19疫情結束前,倘遇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安胎休養情事,而有申請延長病假之需求,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作為申請延長病假之證明;至如其任職學校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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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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